简易计税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提供特定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税行为,具体包括: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6.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7.旧货经营单位。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拍卖行。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有形动产租赁。
1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15.电影放映服务。
16.仓储服务。
17.装卸搬运服务。
18.收派服务。
19.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2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3.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5.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2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7.文化体育服务。
2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
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
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37.安全保护服务。
38.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代收自来水水费。
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符合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42.教育辅助服务。
43.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
44.其他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